2008年8月13日 星期三

2008-8-14單車風興起,行政院消保會與ARTC呼籲正確安裝攜車架

消保會提醒正確安裝攜車架行政院消保會表示,小型汽車置放架有固定式及活動式兩種,均應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檢測、審驗合格,車主應將審查合格標章張貼在汽車置放架上。行政院消保會提醒車主,汽車加裝固定式置放架後需經審驗合格,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,如未辦理變更登記者,車主將被處以新台幣2400-9600元罰鍰,並依規定辦理檢驗。又因固定式置放架一旦安裝即不能拆卸,如有必要拆卸,應再辦理變更檢驗,並換發變更後之行車執照始能上路。至活動式置放架則無需辦理變更登記
以安裝方法區分的固定式(需以工具拆裝)或活動式(可徒手拆裝)
行政院消保會提醒車主,無論是否找專人安裝置放架,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,所裝置之置放架及裝載物均應固定妥適,且該置放架如裝置在車輛後側,其長度不得超過後側車身外50公分;如裝置在車頂,則車輛含置放架之全高不得超過車輛全寬之1.5倍,且最高不得超過2.85公尺;另所裝置之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。攜車架如裝置在車頂,則車輛含置放架之全高不得
過車輛全寬之1.5倍,且最高不得超過2.85公尺。
依照交通部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第77條規定,攜車架裝置於車輛後側,
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,且攜車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牌
車輛後方燈光等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